職工私制加班費欠條后辭職索賠
2011-01-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今年6月,在開發區某公司工作的張某提出辭職,之后到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5460元、欠發的加班工資94884元、經濟補償金5910元,共計人民幣116254元。
開發區勞動仲裁委經審理查明,27歲的張某是2007年從外地來開發區某公司工作的,其檔案關系在外地,未能遷入。而張某所在公司在聘用他的當月就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張某辭職前,曾以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索要7000多元,稱該款用于原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另據調查,張某在今年4月至5月分兩次自行打印了公司欠發其加班工資的欠條,兩張欠條數額合計為94884元,并趁公司辦公室無人時偷蓋了公司的印章。一切得手后,張某于今年6月提出辭職,然后向開發區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訴。
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張某所在公司為其補繳了各項社會保險費。
但此案“握手言和”的背后,仍有需要引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警惕的問題:《勞動合同法 》第46條列舉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七種情形;該法第82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需要加強企業的各項管理,企業的印鑒管理和經營管理一樣重要,否則可能因小失大。本案中,如果張某拒不承認私蓋公章的事實,企業又舉不出已經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張某私蓋公章的證據,可能將承擔本案敗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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