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公章,照樣還錢
2011-01-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去年2月,福建某公司工作人員陳某以“福州某開發公司材料部”的名義向福州某公司出具欠條,寫明欠對方貨款40余萬元,并約定違約金計算方法。
今年初,約定還款時間過后,福州某公司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福建某公司還款。
法院開庭審理時,福建某公司辯稱,對方的“欠條”并無法律效力,且對方也不能證明雙方之間有欠款事實。福建某公司認為,該公司在2005年7月就變更了公司名稱,當年9月,“福州某開發公司”的原公章已經廢止。
經審理,法院確認雙方爭議的“欠條”是由福建某公司工作人員陳某經手出具。
法院認為,陳某是福建某公司工作人員,公司應對陳某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陳某出具欠條是職務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福建某公司承擔。
雖然“欠條”上加蓋的是已過期的“福州某開發公司材料部”印章,但不影響欠條的法律效力。這張欠條足以證明福建某公司的欠款事實。
法院支持福州某公司清償貨款的要求。欠條中對違約金按欠款總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也予以支持。法院遂判決福建某公司向福州某公司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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