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老板改單據,失明職工慘敗訴
鹽酸燒傷眼 工作難繼續
譚某是來京務工的農民工,2008年被北京某公司招聘為正式職工,工作崗位為電工。公司和譚某于2008年6月11日簽訂了《勞動合同書》,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工資為800元,轉正后每月工資為1500元,勞動合同期限至2009年6月11日終止。在譚某工作期間,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醫療保險。
2008年6月16日下午5點30分,譚某像往常一樣,對鹽酸清洗泵進行通電運轉,不料機器運轉中產生過大壓力造成軟管崩裂脫落,管子里面的鹽酸濺到譚某的眼中,當場造成他雙眼鹽酸燒傷。
事故發生后,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于2008年9月3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書》,認定為工傷。
2010年6月28日勞動部門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鑒定結論為一級標準,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受傷后,譚某無法繼續工作,2008年至2010年間,分三次共計住院26天。
由于無法繼續工作,而且沒有生活來源,譚某受傷后沒有到公司上班,他找到公司要求賠償,公司卻推三阻四,不愿意為其支付賠償。只是被纏得沒辦法了,才以一次給幾百塊錢生活費的形式打發譚某。
起訴到仲裁 索賠23萬元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譚某找到了北京市一格律師事務所的張燦輝律師,在律師的代理下,譚某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910元、發生工傷時至工傷鑒定作出期間的工資36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7832元,醫療費2470.04元,交通費510元,工傷津貼5381.10元,護理費3633.30元,增加比照工亡職工親屬撫恤金標準要求一次性支付23萬元,后續治療費由公司負擔。
對于譚某的訴求,公司辯稱,譚某所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需要有票據予以證明,其受傷后,公司已經支付了一部分工資和生活費,應當在應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中予以扣除。
大興區仲裁委審理認為,譚某與北京某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公司依法為譚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譚某因工受傷,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
譚某被認定為工傷,傷殘程度達到一級,部分護理依賴,應當與北京某公司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譚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并按月支付其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90%),直至其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為止;同時按月支付其生活護理費(標準為北京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0%),并依法為譚某報銷工傷醫療費用。
單據有改動 職工吞苦果
譚某的訴求雖然得到仲裁委支持,但是譚某眼睛受傷后,到公司索要賠償和生活費時,單位每次發放的幾百元生活費都要求他簽一份財務單據,可是譚某雙目基本失明,看不見單據,都是請其愛人代簽。譚某和愛人都是農民,對于財務知識一無所知,因此簽字的時候僅僅寫上了領取的金額如“200元”,不但沒有寫上大寫,數字前還留有空白。
仲裁開庭審理時,公司拿出簽了字的單據,顯示譚某每次領取的金額為9200-9800元不等,原來,譚某實際領取的錢數前面被人加了一個“9”字,面對這一情況,譚某有口難辯。
仲裁委依據公司提供的領取生活費簽字單據,認為譚某受傷后在公司領取生活費至今,與公司應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相沖抵,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譚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
因此,張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依法維權的同時,應注意跟單位交涉的每一個細節,以免由于自己的無知和馬虎,為將來的訴訟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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