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懷孕不符合合同要求?
2011-01-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期內懷孕應當受到相應的國家法律保護,那么女職工在試用期內懷孕情況又如何呢?
趙女士今年12月來到某公司供職,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兩個月,而就在趙女士開始任職的三周以后她經醫院檢查發現自己懷孕了。
當趙女士告知公司懷孕的身體情況后,趙女士所在公司決定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并聲稱這屬于公司在試用期內發現職工不符合工作要求,對趙女士的解聘為合法。
記者就趙女士的女職工試用期懷孕問題聯系到相關專業律師,律師表示如果僅是因為懷孕問題便解雇女職工的話,實屬違法,“如果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那么試用期里解聘是合理,但只因為個人懷孕卻構不成單位的解聘理由。”
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公司與職工簽訂的試用期合同包含在了勞動合同期內,職工在試用期內同樣受到國家勞動法保護,應享受一切勞動合同內的合理待遇,其中對于女職工來說便包括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因故被解聘的內容。
律師同時透露,因女職工試用期內懷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單位應盡快和懷孕職工恢復勞動合同,并補償職工被解聘期間的誤工費。單位如果一意孤行,那么職工可以到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女職工完全可以請求國家相應的勞動法律保護,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另據相關法律人士介紹,如果女職工在勞動試用期以及勞動合同終止期階段懷孕,用人單位不得照此原因而拒絕與職工續約,“女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期階段懷孕,單位至少要與她續約到哺乳期以后,直到女職工可以重新上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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