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沒移,勞動關系還被保留嗎?
2011-01-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姚某于2007年3月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3月30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姚某認為該公司的工資太低,在沒有要求公司為其轉移檔案關系的情況下,就直接離開到另一家新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姚某回到原公司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姚某認為檔案關系轉移前,和原公司仍保持著事實勞動關系。為此,姚某要求原公司補發2010年4月至10月的基本生活費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但是,原公司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自2010年3月30日已經終止,并且姚某也離開了公司,再沒有為公司做過工作,因此拒絕了姚某的要求。姚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原公司補發2010年4月至10月的生活費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案中,姚某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已于2010年3月30日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后姚某即離開了公司,在此后的時間里沒有為原公司履行任何勞動義務,不能認定姚某與原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況且他也已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因此,他要求原公司補發生活費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不能成立。仲裁委遂裁決,對姚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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