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限應該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設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罰則,不僅旨在杜絕用人單位利用事實勞動關系的形式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法定義務,減少用工成本,侵害勞動者利益,而且還倡導用書面形式固定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支付雙倍工資,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是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處罰。自2008年該法實施以來,實踐中勞動者追討雙倍工資的案件層出不窮,有資料顯示,雙倍工資爭議占了勞動爭議總量的20%左右。筆者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自己的辦案實務,總結了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雙倍工資案件的疑難問題并予以解析。
一、關于雙倍工資支付的期間《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自第2個月起,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滿1年后,既然法律上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是否還要求用人單位再與勞動者訂立1份書面合同呢?對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法律已經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勞資雙方之間已無需再另外簽訂1份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再簽訂1份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另外的雙倍工資責任。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限最長是11個月,即從第2個月起至第12個月底。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法律上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仍然需要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只要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一直需要承擔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對于上述兩種觀點,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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