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說公司不與其簽合同,該怎么辦?
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到仲裁委申請仲裁,單位十有八九就會被判賠償雙倍工資。但是,如果是單位里主管人事的職工,單位其他職工的勞動合同都要他來管理和簽訂,他卻在離職時提出單位沒有跟他簽合同,要求雙倍工資,很可能不會獲得支持。
職工:就任副總主管人事 離職要求雙倍工資
2009年5月,張某經人介紹到北京某文化娛樂有限公司擔任常務副總經理。公司董事長祝某跟她口頭約定,工資為稅后年薪50萬。張某所在的公司是由一家香港公司控股,董事長祝某常年在香港辦公,偶爾才到內地公司視察,公司的人事、財務等具體事務都交由張某打理。
從張某入職以來,公司的全部行政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勞動合同,均由其代表公司予以簽訂,該公司現有的二十幾位職工,均與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合同上均有張某的親筆簽名。
去年4月,董事長祝某派來了另一名常務副總經理,協助張某管理公司的事務,張某認為公司此舉是對她的不信任,就萌生了離職的念頭。張某對記者說:“單位新派來一個跟我職務完全一樣的副總,顯然是想趕我走。既然這樣,公司就應該賠償一直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簽合同是故意 索賠差額沒道理
2010年9月,張某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提出是由于公司安排了新的副總,導致她于2010年4月30日被迫離職,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5月到2010年4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萬元,以及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8000元。
在仲裁庭審中,公司方面辯稱,張某在公司期間負責全面工作,在其履職期間,入職的員工均由其作為甲方代表人簽訂了勞動合同,現張某以雙方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實屬本人故意行為,因此其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沒有道理。對于其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請求,公司表示并沒有同意其離職,是她自己主動要走,因此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董事長祝某告訴記者:“我們公司的管理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這邊的管理不很完善,我們派來另外一位副總是協助管理,但是她堅持自己要走,那我們也沒辦法。”
仲裁:公章合同均由其掌管 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仲裁委經查,張某所述基本屬實,雙方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張某提供了在職期間由本人簽字的《薪金調整報告》、《職務調整申請》以及工資條等證據,用以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及工資狀況。
經確認,公司認為上述證據均由張某本人簽名蓋章,由于公司公章合同均由張某掌管,且她本人就是負責人,因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公司并未對張某是否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提出異議。
北京某文化娛樂有限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娛樂經營許可證》,記者看到,該《娛樂經營許可證》上明確寫有“主要負責人:張某”的字樣。根據以上證據和雙方的訴求,仲裁委駁回了張某要求的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裁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000元。
北京市一格律師事務所的韓向琴律師說:“剛實行《勞動合同法》時,因為沒簽合同判賠雙倍工資的訴求大都會得到支持,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主管人事的職工在明知不簽勞動合同違法的前提下,卻出于個人目的在離職時提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存在利用職務之便藏匿或者銷毀勞動合同的可能性,因此現在主管人事工作的員工離職時的雙倍工資的訴求一般都不會得到支持。”
據了解,此案爭議的雙方在接到裁決書之后,均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經受理,具體開庭時間尚未確定。案件的進一步發展,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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