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試用期領導說還有考核期,這是怎么回事?
2011-02-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煙臺某企業員工韓先生是2010年畢業的大學生,去年8月份進該公司工作。韓先生告訴記者,當時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如今試用期已滿,但是公司卻不給正式員工的待遇,稱要加3個月的考核期,“其實就是找個理由延長試用期”,談及此,韓先生很不滿。
就韓先生的遭遇,記者咨詢了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專門負責勞動合同糾紛的孔律師。孔律師表示,“試用期結束后,公司如不能按照合同上的約定給予員工正式員工工資和待遇,則屬于違約。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局的稽查大隊提起訴訟。”
此外,孔律師還提醒應屆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自己的工作崗位、合同期限、工資待遇、試用期限等問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廉價勞動力。如出現問題,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局提起訴訟或是申請勞動合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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