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過試用期,公司只能選擇要或不要,不能再簽新合同
2011-03-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家住豐臺的小王從學校畢業后到一家電子公司做銷售,公司與他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試用期內完成公司的銷售業績即轉為正式員工。試用期內,小王努力工作,可是由于缺乏工作經驗,加上市場購買力不足,小王在試用期結束后只完成了銷售指標的70%多,與公司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公司決定對小王繼續考察,與小王重新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仍然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兩個月。小王來到盧溝橋鄉司法所咨詢公司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工作人員告訴他公司的這種做法是沒有道理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19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間,勞動者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即,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說明理由解除勞動關系,如果不解除勞動關系,即說明勞動者符合公司的要求,不能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再約定新的試用期。
上一篇:正牌員工變派遣人員咋回事?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