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三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011-03-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類問題一直是職工比較關心的話題之一。
案例一:勞動合同最短期限問題
求助內容:日前,一名工會主席來電咨詢,單位想聘用一批臨時工,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能否不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法》是否規定了合同的最短期限?
咨詢建議:《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據此,《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公司可以與職工簽訂期限為三個月(甚至三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
案例二:終止勞動合同后年休假問題
求助內容:職工來電表示,去年年底單位與其終止了勞動合同。在職期間,職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職工咨詢自己可否要求單位給予年休假補償?
咨詢建議:職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年休假報酬。根據相關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上一篇:合同期滿后可以視為自動續簽嗎?
下一篇:試用期解雇的,也應送達解除書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