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每月至少應出勤21天
張某是一家食品公司的裝運工,每天工作10小時,每月干26天為滿勤,月工資1500元。小張覺得自己的工作挺累,工資太少,又聽說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自己的工資是不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呢?帶著這些疑問,他找到公司經理,要求增加工資。經理說,我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920元,我每月給你1500元,還繳納養老保險費,你還有什么不滿意的。聽了經理理直氣壯的答復,張某消了氣。那么,食品公司的行為是否正確呢?
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它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83天。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只要一個月出勤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就應當不少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國家有嚴格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并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違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發生爭議的,按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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