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東家不與內退員工簽合同屬違法行為
2011-03-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內退人員李某從08年開始就在一家汽車公司上班,但是新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李某覺得這種非正常勞動關系對自己不利,于是多次要求新公司與自己簽合同,但是多次交涉未果,最終只好通過提起仲裁來實現自己的目的。
李某原在濰坊市一家機械公司工作,2008年年底從單位內退,2009年5月起到一家汽車制造公司從事技術工作。公司一直沒有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李某感覺公司不簽合同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多次向公司交涉要求訂立勞動合同,但始終未果。今年10月,李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機械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的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6500元。
仲裁庭審中,機械公司提出李某系內退職工,雙方之間是雇傭關系,公司沒有義務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李某作為內退職工由原單位為其按月發放工資,但并沒有辦理正式的退休手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李某仍然是勞動法意義上的適格勞動者。因此,機械公司與李某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經多次調解無效,仲裁委裁決機械公司支付李某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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