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期限是提高合同條件嗎?
2011-03-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延長了合同的期限算不算是提高勞動合同條件呢?
王某于2009年8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并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今年7月,公司通知王某,公司愿意不降低原勞動合同其他約定條件,再與王某續訂3年的勞動合同,如果不認可上述條件可視作本人拒簽合同。王某表示同意續簽,但要求勞動合同的期限仍為1年。后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公司以王某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王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不能簡單地將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等同于約定條件的提高。《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司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王某并不是必須要同意,而是應當按照上述原則,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本案中,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勞動者要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原勞動合同一致,應當認定勞動者同意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經調解,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給王某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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