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考勤卡”等違規操作是合同法的規定嗎?
“發生了工傷,為了得到應有的賠償與公司打官司,才發現公司什么白班卡、夜班卡、折疊式工資單、陰陽工資單,原來通通是為逃避責任轉嫁風險打埋伏!” 孫代平這才明白,這種“煩冗且無效率”的“管理模式”是在算計員工。孫代平所在的工廠為了最大限度的逃避自己的責任,無論是在考勤卡制作還是工資單結構上,真可謂是煞費苦心。
女工申請工傷鑒定公司做法很矛盾
孫代平于2008年3月3日入職于恒×家具公司做包裝工。2008年6月2日早上,孫代平在抬大理石時,突然發生意外,石頭斷裂,掉了下來,砸傷其右腳,流血不止,孫代平住院治療了14天,當時被診斷為:第一趾肌腱斷裂。
出院后,孫代平發覺腳傷并沒有康復,傷處仍是不時疼痛不止,一走路腳就腫。孫代平反映到公司,要求繼續治療,但公司不予理會。
無奈之下,孫代平自費到醫院檢查。2009年2月2日,中山市人民醫院檢查證明孫代平的第一趾肌腱仍處于斷裂狀態。
孫代平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當地勞動部門告知孫代平,必須要有公司開具的在廠員工證明,才可以申請舊傷復發鑒定。于是,孫代平要求公司開證明,沒想到公司竟然否認孫代平是其員工,拒絕開具證明。當地勞動部門建議她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09年4月8日,恒×家具公司一邊不承認孫代平是其員工,一邊貼出了一份通告,說孫代平經常請假,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因此與孫代平解除勞動關系。此外,公司還出了一份通告要求孫代平去做清潔工打掃廁所,對此孫代平沒有答應。
最后,在各方的證明之下,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同意孫代平去做了第二次手術,并負責了此次手術的費用,但是拒付孫代平此后的康復治療費。
兩種工資單 兩份考勤卡
第二次手術后至2010年3月31日治療期結束,共11個月,在此期間,廠方一直沒有按法律規定發給孫代平停工留薪期的工資。2010年5月,孫代平被認定為傷殘十級。孫代平為了索回工傷補償、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自己墊付的醫療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于2010年6月申請勞動仲裁。
在勞動仲裁審理過程中,恒×家具公司同意按照每月770元的標準補償,并出具工資單證明。孫代平不服,認為其平均工資實為1414.33元,理應按此標準補償。孫代平提出,770元只是底薪,不包括加班費和獎金。廠方的工資單具有欺騙性,是折疊式的,簽名時,員工看不到整張工資單的結構,只有名字和底薪,而折疊起來的那部分里面還有其他結構。像孫代平此前3月份工資是1306元,4月是1400多元,5月是1516元。而現在廠方拿出來作證的工資單上,僅僅是770元底薪,裁剪了其他結構。
此外,孫代平還提到恒×家具公司存在兩份考勤卡,即白班卡和夜班卡;工資單也簽兩份,即陰陽工資單。
她說,現在公司很多人都是打兩份卡。考勤卡是上班的證據,白班卡跟晚上加班的夜班卡是分開的,只有白班卡可讓工人本人保留,晚上加班的夜班卡則不讓拿出公司。遇到勞動官司時,公司就把白班卡拿出來,不交出夜班卡,以此說明工人沒有加班。
工資單簽兩份,一份是實際工資,比如某月某個人拿了2000元,就簽個名;過幾天又要求再簽一張低于實際工資的單,比如1500元,公司公開說是為了應付上面的檢查……員工們都戲稱這是陰陽工資單。而發生工傷事故之后,就只按1500元的標準給了,可見,該公司早有預謀。
孫代平說,除了周日,她幾乎每天晚上都要加班。
勞動合同被篡改公司稱依法辦事
出院后,孫代平上了幾天班,后被告知以后不用上班了。5月13日,孫代平要求再上班,但公司跟孫代平所簽的勞動合同在2010年3月31日已到期,并要求她不要再來上班了。孫代平明明記得,此前跟公司簽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還有一年才到期,可是當時公司并沒有給一份勞動合同。
在10月21日開庭時,公司出示了這份改過的勞動合同作證,合同上顯示合同期限為兩年。孫代平向法院提出幾點質疑:第一,紙張顏色不同;第二,合同的頁數和數字不同,前面的字和后面的字也看得出來是改過的,字跡也是不同的;第三,合同簽訂時間是2008年3月1日,而孫代平實際開始上班時間是2008年3月3日,她本人記得當時簽合同是當年5月份的事。關于孫代平與廠方的勞動合同是否已期滿,雙方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這兩點仍在爭議中。
記者采訪恒×家具公司,詢問有關孫代平的事情,該公司人事部黃小姐沒有正面回答,她說:“我們都是按《勞動法》來做的。”
對于是否存在折疊式工資單、陰陽工資單、白班卡夜班卡的問題,黃小姐說:“我們公司這么大,你覺得我們可能這樣做嗎?如果她不服就上訴吧!”
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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