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登記表不等同行勞動合同
2011-03-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接下來的幾個月,將迎來大學畢業生求職及用人單位“校園招聘”的高峰期。在此,我們以實例來幫助大家應對用人單位合同里的貓膩。
案例: 應聘登記表不等于勞動合同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來到歐陽萍所在的大學招聘文秘,歐陽萍覺得該工作很適合自己,遂根據招聘人員要求填寫了應聘登記表,內容包括其年齡、性別、愛好、專業、特長、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三天后,公司電話通知歐陽萍被錄用了。5月15日,歐陽萍即正式進入公司上班。誰知僅過了兩個月,因公司領導私下想用親戚替換她,而要歐陽萍走人。歐陽萍認為公司并不具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憤然提起了訴訟。
點評: 法院并沒有判令公司留下歐陽萍,因為雖然有著應聘登記表,但公司與歐陽萍之間并沒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而應聘登記表只是公司為了了解歐陽萍情況的一種途徑,也是歐陽萍根據要求對自己情況所作的報告,并不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其內容亦僅僅涉及有關歐陽萍年齡、性別、愛好、專業、特長、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可這些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即雙方雖具有錄用與被錄用的意愿,但應聘登記表并沒有涉及彼此的權利、義務,也不意味著彼此就權利、義務進行過磋商,更不等于公司與歐陽萍就勞動用工事宜達成了合意,因而不能認為是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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