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不能合同使
2011-03-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馬上就迎來了2011高校畢業生的求職期了。從往年的情況看,因嚴峻的就業形勢壓力,加上缺乏相關經驗與知識,大學生們面對招聘往往感到眼花繚亂,而一些用人單位卻乘機以非勞動合同代替勞動合同,通過玩“貓膩”來規避自身的法定義務。
案例: 錄用通知書不等于勞動合同2010年6月,李欣在校園招聘中經過選拔,被一家公司錄用后,公司向李欣發放了一張錄用通知書,其中標注了她的工作崗位、工資報酬、崗位要求等內容。一周后,李欣持錄用通知書到公司上崗。不料,2010年7月底,公司卻要李欣離開。李欣認為,自己所持公司的錄用通知書,涵蓋了勞動合同所需的內容,其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公司無緣無故單方擅自要求其離開,是對自身義務的違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遂請法院判令公司收回成命。
點評; 法院駁回了李欣的訴訟請求。錄用通知書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在招聘和錄用員工時,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想與特定對象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則表明彼此已經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后,如果勞動者同意入職,應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入職,則錄用通知書自然失效。勞動合同可以包括錄用通知書中與勞動合同有關的部分內容,也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勞動合同簽訂后,可以讓錄用通知書失效,也可以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繼續有效。在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的約定有沖突時,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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