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只差,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
2011-03-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為了提高企業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此來懲戒那些不與勞動者簽合同的用人單位。
案例:2007年9月,8位工人在一建筑工地打工,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年后,建筑方以沒有活兒為由,將工人們解雇。雖然工人們通過勞動仲裁等部門投訴,要求建筑單位支付工資,但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無法可依。
解析:《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很好地彌補了這個缺憾,如這8位工人類似的事情發生在2008年以后,建筑單位非但不能隨意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系,甚至必須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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