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真假,誰來證明?
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關于勞動者索要雙倍工資的事情層出不窮。以下的這個經(jīng)典案例講述的是:員工李某主張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提前與其解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和經(jīng)濟補償。但是公司在法庭上卻亮出了一份勞動合同。員工認為合同系偽造簽名不是自己的字跡。那么合同上的簽名字跡真假舉證責任在誰的身上呢?
事件回放:勞動合同成懸疑
2009年10月20日,李學軍經(jīng)人介紹到石家莊市某塑料制品公司工作。雙方商定月工資為2000元,但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6月19日,在事先無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李學軍被公司勞資部門告知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且強行不讓其再踏入工作崗位。
李學軍認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于是請求勞動仲裁。要求被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6000元。同時,他還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2000元。勞動仲裁庭審中,某塑料制品公司稱:原告要求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可以支付。但是其要求的雙倍工資差額應予駁回。理由是其主張的雙倍工資差額缺乏事實根據(jù)。
公司稱,2009年10月20日李學軍到公司工作時,公司就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二年。公司還當庭出示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可李學軍認為,公司出示的勞動合同是不真實的,乙方處并非其本人簽字、捺手印,該證據(jù)不具有證明力。
而公司認為,李學軍否認勞動合同上是其本人簽名,應當出示證據(jù)證明,沒有證據(jù)就應認定勞動合同是真實的。而李學軍認為,應由公司出示證據(jù)證明勞動合同上的簽名是其本人簽字。雙方因此爭執(zhí)不止,那么,到底該由哪一方來承擔勞動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呢?

專家說法: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這起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案件,爭議焦點很明確,即勞動者否認用人單位出示的勞動合同中是其本人簽字,應該由誰來承擔勞動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張愛軍主任就此給出了答復。
張愛軍說,本案討論的是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jù)進行證明的責任。
《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它首先明確了“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接著明確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就特定證據(jù)提供責任的強制分配原則。那么,要證明勞動合同的成立到底適用哪種原則呢?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也應當持有。因此,“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強制分配原則在這起案例中并不適用。此案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張愛軍認為,此處的“主張”并非單指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而應是雙方當事人陳述的對己方有利的事實依據(jù)。該案中,在勞動關系存在及付出勞動對方予以承認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顯然無需提供證據(jù),因為其主張雙倍工資的事實依據(jù)是勞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合同就沒有形成的材料;而用人單位為了免除己方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需提供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其免責的事實依據(jù)是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有已形成的材料。
此外,《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據(jù)此,合同糾紛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完全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該案中用人單位應屬于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勞動者應屬于作出否定性主張的一方。根據(jù)民訴證據(jù)規(guī)則,用人單位必須再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經(jīng)過司法筆跡鑒定,用人單位出示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簽名非李學軍本人所簽。于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被訴方公司給付李學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6000元、終止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2000元,共計人民幣18000元。
綜上所述,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并承擔勞動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否則勞動者的仲裁請求應得到支持。
上一篇:雙倍工資請求之未簽合同
下一篇:一年只差,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