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用人單位需主動
2009年7月代某應聘到木業公司,任機加工車間主任一職,但公司一直沒與他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代某每月固定工資2500元。同年12月,公司開始出現拖欠工資的現象,代某無奈之下只好辭職,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拖欠的5000元工資以及2萬余元的雙倍工資。
到公司上班沒簽合同
據介紹,2009年7月代某應聘到木業公司,任機加工車間主任一職,但公司一直沒與他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代某每月固定工資2500元。“可到了2009年12月份,公司就開始拖欠工資,去年1月31日,見公司一直拖著不發工資,也不簽勞動合同,我才提出辭職離開公司。”代某說,去年4月,他向平度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部門隨后作出裁定:木業公司支付給代某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間工資5000元,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5000元。
面對此裁定,木業公司提起訴訟,“代先生當初進入工廠時,就要求是以臨時工的方式干,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木業公司的代理律師稱,但木業公司并沒有提交相關證據。平度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與裁定相同。木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中院。昨天市中院的二審庭審中,雙方都表示愿意調解,最后雙方達成支付1.6萬元的和解意見。
單位應主動簽訂合同
本案主審法官市中院民一庭審判長趙建介紹,從2000年以來,本市勞動爭議案件以每年10%的速度上升,特別是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上漲速度更明顯。“2000年,市中院審理的勞動爭議二審案件只有200多件,2010年數量就達到了2500件,全市達到了15000余件,”趙建介紹說。
“現在確實存在一些務工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讓單位將應交納的保險費交到個人手中,覺得這樣更實惠。”趙建告訴記者,這樣只是一時的實惠,因為沒有勞動合同,一旦出現拖欠工資、工傷等問題時,勞動者維權很難。現在,山東省內的社保可以異地轉移,這方便勞動者變換工作地點,勞動者可以不必擔心社保轉移的問題。
針對此案,趙建提醒用工單位,應主動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立法時,就考慮到用工單位比個人更強勢,為了平衡這種關系,將大部分舉證責任交給了用工單位。用工單位如果說個人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提交證據。而且,即使舉證成功,證明了個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也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法向其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否則,就要支付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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