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還沒結果,訴訟卻成了被告
童俊光和楊家海等幾個共有從去年七月來到寶安民治一花園做外墻抹灰工作,12月因為客觀原因工作暫時完成后包工頭結算了工資給他們。期間他們沒有和包工頭或者建筑公司簽訂任何書面材料或者協議。故工人們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沒簽勞動合同,工人申請仲裁維權
來自四川的勞務工童俊光告訴記者,去年7月15日到12月4日期間,他和楊家海、張德意、廖祥忠4人,受雇于“包工頭”湯某,在寶安民治某花園從事外墻抹灰的工作。羅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定二建)及羅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寶安分公司(以下簡稱羅定二建寶安分公司)與“包工頭”湯某之間訂立了《外墻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童俊光告訴記者,2010年12月3日,是他們4人離職的前一天。“因住宅門窗沒有安裝到位,不能給門窗‘收線條’,無法做抹灰工程,經過協商湯某給我們結算了工資。”12月4日,羅定二建為4名工人出具了“勞動關系”證明。但用工以來,公司不僅沒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按時為他們發放工資,除每月發放1000元生活費外,其余工資于2010年12月23日才發放。
2011年1月4日,童俊光等4人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分別支付三項賠償金: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0000元;2.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000元;3.沒有按時發放工資的25%賠償金5000元。
爭議焦點:勞務關系是否存在
3月7日,寶安區民治街道勞動仲裁庭開庭審理本案。雙方主要爭議焦點集中在童俊光等4人與羅定二建、羅定二建寶安分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羅定二建稱,2010年5月30日,公司與湯某簽訂合同,將外墻抹灰工程分包給湯某;而湯某又與施工人員簽訂了《工程施工協議書》,臨時雇用童俊光等4人從事該工程,羅定二建與他們不存在勞動關系,是承包隊老板湯某與4名勞務工存在勞務關系。
而童俊光的仲裁代理人石干章律師認為,依法認定童俊光等4人與羅定二建、羅定二建寶安分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理由是羅定二建為童俊光等4人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波瀾再起:承包隊老板狀告4勞務工
3月15日,4位勞務工還沒等來勞動仲裁結果,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承包隊老板湯某一紙訴狀,將他們告上了法庭,稱因童俊光等4人中途退出,造成他所交的5萬元質量信譽保證金被羅定二建沒收;因工期延誤,使他還要向羅定二建承擔逾期違約金9萬元。
勞動仲裁還沒有結果,卻莫名成了被告,這讓4名勞務工慌了神。
石干章表示,即使湯某有損失,也不能認定是4名勞務工造成的。
目前,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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