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默認員工不簽合同,辭退須付賠償金
2011-03-3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某公司在明知聘請的幾個農民工不肯簽合同的情況下,不及時與他們解除合同留用數月,結果公司自食惡果。
案例:我公司招用的幾個農民工,因為怕扣養老保險費,他們一直拖著不和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樣一拖數月,因急需用人,公司也沒強求。最近勞動行政部門開展勞動合同大檢查,不簽書面勞動合同肯定不行。他們要還堅持不簽合同,公司準備辭退他們。請問,用人單位由于勞動者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而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該公司在農民工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并未“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而是一拖數月,屬于違法用工。公司不僅要糾正自己的違法用工行為,還必須依法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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