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代表人簽字,須經公告方可簽署有效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即: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這里的用人單位簽字蓋章若無特別說明系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也就是說,只要具備上述的簽字或蓋章之一勞動合同即可生效,除此之外的簽字蓋章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種情況,分公司的簽字蓋章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公司,其主要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加蓋分公司公章即為有效;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經過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公司授權,其主要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即為有效;如果既未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又沒有母公司的委托或授權,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公司簽字蓋章。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后雖然可作為用人單位行使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如果違反相關約定,依然需要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總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對于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在未獲得用人單位授權的情形下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并非必然無效。比如,某知名企業在某地投巨資建設生產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施工階段一般不領取營業執照,但要招用少數管理人員并簽訂勞動合同,這些勞動者有理由相信與生產基地的主要負責人訂立勞動合同合法可信,則應該認為有效力,否則,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種情況,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非法定代表人簽字是否有效。
非法定代表人經過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當然有效,前提是,被授權人應當是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管理者或負責人,授權委托書應當按廠務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法人代表的授權,是否造成勞動合同必然無效呢?《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原則使勞動者相信,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公司的行政或人事部門的經理或本部門的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勞動者就有理由相信他們在簽字前得到過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因此他們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字是可靠的,否則,法律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種情況,加蓋勞動合同專用章、人力資源部印章等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合同法》第32條也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對于蓋公章、專用章或部門章沒有明確限定。筆者認為,勞動合同專用章、人力資源部印章屬于內部章,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勞動合同書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前提是,該印章經過公安機關備案,并按廠務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
勞動部門工作人員在3年多的勞動合同審核備案中發現,類似于該公司的情況還很多,簽字、蓋章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門。在此提醒大家按照民法理論,以上兩種情況如果未事先公示,簽訂勞動合同后追認補正,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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