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是合同期限順延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對很多勞動者而言都是一件大事,更何況是對于懷孕的李女士來說,更是一件讓她寢食難安的重要事務。要是沒懷孕,李女士倒也不怕,就算公司借機炒了她,憑她的能力和經驗再找一份工作肯定不是問題,但是現在的她挺著個大肚子,萬一公司辭了她哪有公司會要她。
問:近日,李女士發現自己已懷孕三個月,剛好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將要到期,李女士不知道懷孕期間公司是否可以合同期滿為由終止雇傭關系。合同終止或雙方解除后,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
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原有合同繼續履行,即便是合同到期,也可以續延至哺乳期滿。
在勞動合同終止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即使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上一篇:職工應聘作假,單位依法解雇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