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應聘作假,單位依法解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勞動合同應當是雙方秉著公平、公開、誠實之心簽訂的才有效。
案例:一家公司在招聘員工時明確規定,必須有大學本科學歷、三年以上從業經驗。我覺得自己雖無學歷且只有一年從業經驗,但完全適應該項工作,遂弄了一張假文憑、偽造了從業簡歷前往應聘。過關后,公司于半年前同我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此后,我的工作一直做得很好。但近日公司發現我用虛假簡歷應聘后,不管我是否勝任工作,而單方解除了與我的勞動合同。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法律人士解答:公司的做法并無不妥。一方面,你未對公司如實告知是對自己義務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險、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如實告知的義務,而你在公司就招聘對象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仍弄虛作假,明顯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你通過欺詐而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欺詐是指以使對方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本案中,你以假文憑、偽造的從業經歷應聘,導致公司由于你故意的錯誤指示,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即屬其列。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從一開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此外,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秳趧雍贤▽嵤l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即針對這類情形,法律已經賦予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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