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屆滿,單位不提前告知也應賠錢
2011-04-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員工對于是否在續約一事可以另外達成協議。不過有一點要提醒單位方,那就是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0天,用人單位應該書面通知員工,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了。
問:公司有幾名職工,今年4月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應該怎樣辦理勞動合同終止的手續,并且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職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要給予職工怎樣的補償?
答:據天津市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依據《關于印發〈天津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勞局[1998]439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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