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拒簽勞動合同,企業解雇行為合法
李某自入職工作以來,就一直未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在被公司炒魷魚之后,他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
案例:李某于2008年8月進入A公司工作,雙方約定李某工資為每月1500元。2008年10月1日,A公司要求于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李某拒簽。A公司遂通知李某,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支付了經濟補償金1500元。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雙倍工資3000元。
A公司認為:公司雖然沒有在李某剛入職時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2008年10月要求依法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李某卻拒絕簽訂,公司因此才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的。公司無需向其支付雙倍工資。
解析:本案中A公司向李某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而李某卻拒絕簽訂,在向李某發出終止勞動關系通知,并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規定,無需向李某支付兩倍工資。因此,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雙倍工資3000元的請求是不會被法律支持的。
法理解釋: 在建立勞動關系伊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對雙方最基本的要求。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不但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能降低用人單位的管理風險,實為雙贏之美事。在此要再次提示:一、用工之前最好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工前沒有簽訂的,建立勞動關系后要及時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也要及時的向單位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請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三、在單位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后,勞動者要及時地與單位簽訂,不要誤以為即使是自己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能獲得雙倍工資。
一、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建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必須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因為書面合同嚴肅、慎重,便于履行監督、檢查,尤其是發生糾紛時,書面合同便于舉證和處理,有利于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要訂立書面合同,不能訂立口頭合同。再根據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實質上是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賠償責任,用以督促用人單位盡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倍工資
雖然前面提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或者是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之前使用的是“分號”,與之前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并列關系,應作為兩個并列句來理解,故用人單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后,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
下一篇:有沒有畢業證不是簽勞動合同的關鍵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