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長告酒店未訂書面合同獲賠二倍工資
因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國際大酒店將孔先生告上法庭。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某國際大飯店上訴,維持一審作出其給付孔先生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損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共計7.5萬余元的判決。
2006年9月,農業戶口的孔先生入職某國際大飯店擔任廚師長。2007年4月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7年4月18日至2008年4月18日的《勞務協議書》。合同期滿后,孔先生繼續在國際大飯店工作,但國際大飯店未與孔先生續簽勞動合同。孔先生在職期間,國際大飯店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2009年5月4日,孔先生申請辭職后離開國際大飯店。后孔先生申訴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年12月,該仲裁委員會作出國際大飯店支付孔先生2006年9月22日至2009年5月4日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4130元、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4月18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2 000元的裁決。
2009年12月,某國際大飯店不服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稱,未辦理社會保險是由于孔先生拒不提供相關證件及材料所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由于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孔先生拒絕簽訂所致。故請求判令不予支付孔先生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4130元,不予支付孔先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72 000元。孔先生辯稱,自己為農村戶口,養老保險無法補繳,自己從未拒絕提供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證件和材料,從未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國際大飯店應當賠償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損失4130元,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72 000元。故不同意國際大飯店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國際大飯店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國際大飯店與孔先生簽訂的《勞務協議書》于2008年4月18日期滿后,孔先生繼續在國際大飯店工作,但國際大飯店未與孔先生續簽勞動合同。國際大飯店雖稱系因雙方對孔先生的工資標準未能協商一致,導致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孔先生不予認可,且國際大飯店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系孔先生原因導致雙方未能續簽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判令國際大飯店支付孔先生相應的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差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孔先生為農業戶口勞動者,國際大飯店未依法為孔先生繳納養老保險,一審法院判令國際大飯店給付孔先生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損失正確。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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