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無故曠工五個月 被辭退告公司終敗訴
2011-07-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連續無故曠工五個月被公司辭退,向勞動部門請求仲裁卻被駁回,遂訴至法院無奈理虧在先又被駁回。9月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勞動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07年12月20日,原告李某與被告江西新余長運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了一份由新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的《勞動合同書》范本,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但原告自2009年4月6日起連續礦工,被告于2009年4月14日書面通知原告回公司上班,否則,被告將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但原告收到通知后,仍一直不上班,鑒于原告連續礦工時間長達5個月,已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和公司管理制度,遂于2010年1月27日向原告送達了辭退通知書。原告不服,向新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仲裁機構撤銷被告辭退原告的決定,安排原告重返工作崗位,并責令被告公布2007年度和2008年度薪酬制度。新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5月20日裁決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原告自2009年4月6日起礦工至同年8月3日,已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及被告規章制度。在此期間,被告曾警告原告再不上班將按有關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對此未予理睬,仍然我行我素,被告遂于2010年1月27日向原告正式發出辭退通知,被告做法程序合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告訴訟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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