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不給競業補償 公司反要競業賠償敗訴
2011-07-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以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要求員工給予補償,將員工告上法庭。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勞動爭議糾紛,在查明原告未按約定給予競業限制補償而要求員工遵守合同,其訴請不能成立的基礎上,判決駁回H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8年1月,原告H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地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并特別約定,“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起,被告在兩年內不得在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企業中任職或兼職。競業限制期間,原告支付給被告不低于其同基本工資的50%的競業限制補償。被告違反競業限制的,須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2008年3月5日,高地提交辭職申請,并填寫了《員工工作及資料移交表》,H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讓高地簽訂《離職結算單》,該結算單中寫明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2009年3月5日,并由H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填寫“放棄競業補償”,并讓高地在離職結算單下方簽名確認,高地未簽,之后由H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代為簽名。2009年3月6日,高地離開原告處,進入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工作。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時,原告私自填寫要求被告放棄競業補償,此項內容未得到被告的認可,原告亦從未向被告支付過任何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根據履行抗辯權原則,原告完全可以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來抗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以及承擔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責任。另外,原告提出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被告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元的請求,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給其造成損失的證據,此項請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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