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安置有方 職工無據訴請被駁回
企業因經營不善被宣告破產,企業按公司職工安置方案及政府文件的規定,對原告進行安置,但原告以自己應按工傷有關文件安置、自己應屬解除勞動合同范圍為由申請仲裁,被駁回后不服,向法院起訴。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勞動爭議糾紛,判決駁回原告老張的訴訟請求。
老張原系S集團有限公司職工。1977年9月因工受傷。2004年5月,老張與S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6月,因S集團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6月29日,S集團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2008年9月,S集團有限公司經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表決通過了《職工安置方案》,對安置事宜進行了明確。根據安置方案,S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老張實行內養,發給原告每月350元基本生活費,同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至退休。原告拒絕該種安置方式,亦拒絕領取被告發放的基本生活費。2008年11月10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鑒定為六級。后原告以自己應按工傷有關文件安置、自己應屬解除勞動合同范圍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30000余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000余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000余元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0000余元。該委于2009年8月裁決駁回原告的申訴請求。原告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老張原系S集團有限公司職工,該公司被宣告破產后,根據《關于做好國有企業破產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經職代會表決通過了企業職工安置方案,該方案確定的時點為2008年8月31日,此時原告距退休年齡已不足五年,按照該安置方案規定,原告屬內養人員,由被告發給原告基本生活費和各項社會保險費至退休,原告與S集團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至原告退休前仍未終止,故原告要求確認與S集團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并要求被告支付工齡經濟補償金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1977年9月因工受傷,而《工傷保險條例》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故原告要求按《工傷保險條例》支付一次性費用無法律依據,且安徽省人民政府曾于1997年2月20日制定了《安徽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該辦法對施行前發生工傷職工的一次性費用不予補發。同時,安置方案中該款已明確表示原告作為工傷人員僅可按勞動部門認定的等級享受相應政策性補助,即工傷復發治療費,并非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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