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疏忽未簽合同 個體戶被判支付雙倍工資
2011-07-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永州市零陵區南華鋁材店的訴訟請求,由原告支付被告曾某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13200元,一起個體戶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而把勞動者告上法庭的案件一審有了結果。
張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了個體性質的永州市零陵區南華鋁材店,從事鋁材銷售及制作、安裝業務。被告曾某經人介紹到南華鋁材店從事門窗制作、安裝工作,每完成一個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計發10元工資給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6個月后的一天,被告用原告提供的工具在安裝過程中不慎被掉下的玻璃砸傷右手腕,造成10級傷殘,雙方就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原告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個體經營組織,被告受原告的聘用從事鋁合金門窗的制作和安裝,是原告經營業務的一個組成部分,原、被告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依法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故原告要求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告作為用人單位用自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為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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