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參保新農保后企業拒上社會保險引訟爭
2011-07-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扎實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點范圍擴大到23%的縣。目前一些條件成熟的地區已開始實行了新農保政策,按照該政策,部分農民以自愿形式加入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一些企業卻以此為由,拒絕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此現象的出現暴露出新農保政策在實施過程中與社會保險等其他制度銜接的新問題,3月16日上午九點,北京市宣武區法院首次審結企業以員工已參保新農保而拒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該院認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屬于農村居民自愿參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新農保與社保不矛盾。
于某是門頭溝區妙峰山鎮斜河澗村的村民,在所在村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農保。2007年7月來到北京宇恒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得知于某參保了新農保后,在與于協商后就社會保險問題專項作了約定:將保險金折成工資支付給于某。
2009年8月,物業公司與于某解除了勞動合同。于某以該公司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物業公司向他支付2007年4月至2009年8月的養老及失業保險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于某的第一項仲裁申請。
后,宇恒輝物業公司以其沒給于某上保險之因為后者參加新農保,責任在于某,而不在該公司為由,向宣武區法院提出不向于某支付社會保險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宇恒輝物業公司與于某對社會保險所做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判決宇恒輝物業公司按期為于某支付未繳納養老和失業保險金。
法官認為,在新農保實施過程中如何實現與其他制度的有效銜接,是新農保制度運行中必須妥善解決的重大難題。希望能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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