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工被要求去外地上班 起訴公司要工資
陳小姐懷孕期間,所供職的工藝品公司發出通知:“公司已搬遷至外地,所有員工可選擇去外地新址報到上班或多領取一個半月的工資為作經濟補償后結束勞動關系”。陳小姐不愿意自動離職,也不愿意領取補償,被公司認為勞動關系已經終結。為此,陳小姐訴至法庭求助。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陳小姐獲工資、工資差額、住院醫療費和加班費計5.9萬元的的一審判決。
陳小姐因所供職的公司在其懷孕期間讓其“自愿離職”,在仲裁未處理的情況下訴至法庭,提起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銷生育醫療費等訴請。陳小姐稱,自己在上海一工藝品公司任業務經理,月工資4500元,2007年8月懷孕后,9月份工資被降至4000元。接著,工資又被調整為2300元,另外,工作崗位由業務經理調換至前臺。并在12月20日逼迫辭職。公司告知,如不寫辭職書的話將不發放當年11、12月的工資,不用再上班。12月24日(周一),當自己正常去上班時,發現公司大門已鎖,詢問獲知公司已搬至他處。
工藝品公司稱2007年10月30日,公司發布公告,告知所有員工,公司在上海辦事處將于當年12月19日結束,所有員工可選擇去外地新址報到上班或多領取一個半月的工資為作經濟補償后結束勞動關系。當時陳小姐要求領取工資及補償,卻拒絕簽字。后因陳小姐未到外地新址報到,故雙方間的勞動關系實際上已于2007年12月30日終止。現雙方無任何關系,故不同意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即使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亦不得解除與該勞動者間的關系。法院認為,工藝品公司稱因遇動遷問題需遷至外地,故要求全體員工至外地上班,其實質即系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在此情況下,工藝品公司應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進行協商,但工藝品公司未舉證證明其與陳小姐就實際用工地的變更進行過協商。而即使就此事與陳小姐進行過協商,其關于其已通過公告告知全體員工如未在2007年12月30日前至外地新址報到即視為自動離職,而陳小姐未按時報到而自當日起雙方間勞動關系亦終結的主張,亦因此時陳小姐處于孕期不能成立。工藝品公司亦未舉證證明此后其實施過其他解除與陳小姐間勞動關系的行為,故對工藝品公司關于雙方間勞動關系已于2007年12月30日終結的主張不予采信,同時采信陳小姐關于雙方間勞動關系至今仍存續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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