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若干問題
2002年9月起,王某進入某合金公司從事拉絲工作。2006年3月7日凌晨,王建在合金公司車間內拉絲作業(yè)時手部受傷被送入醫(yī)院,合金公司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后合金公司認為王建系個體承包者,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繼續(xù)支付醫(yī)療等費用。王建出院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合金公司之間系勞動關系。王建與合金公司之間分別于2003年、2005年、2006年3月3日簽訂過3份承包協(xié)議。正履行的2006年協(xié)議內容為:合金公司提供生產設備、原材料及必用工具,由王建按照公司工藝要求、生產需要進行拉絲生產;王建必需服從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公司管理,加強對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保持車間衛(wèi)生,不得私帶非工作人員進入車間。確保安全生產,嚴禁違章操作,一旦事故發(fā)生一切后果有王建自負;合金公司按拉絲工作量計付加工費。王建為證明其夫婦在合金公司上班及按照工作量計算勞動報酬,領取工資,還提供合金公司于2004年12月9日出具的證明1份,其內容為“茲有王麗萍的家長王建、賈勤英二人在我公司上班,情況屬實,望市六中領導給予方便為謝”和2006年1月26日有“工資”字樣的結算單。合金公司認為,王建夫婦系外地人,為照顧其小孩在本地讀書而違心出具證明,結算單上“工資”字樣系用詞不當,實為加工費。
本案涉及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雖然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到勞動法保護,但鑒于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源于民法中雇傭關系,其與民法中承攬關系,均具有由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特征,故而在實踐中勞動、雇傭、承攬三者極易混淆。由于確定勞動關系是遭遇傷害的打工者尋求工傷待遇的必備條件,一些用人單位本來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為了規(guī)避有關法定義務,尤其是社會保險義務,通過訂立諸如承包、承攬等合同形式來掩蓋真實的勞動關系,逃避責任。2005年5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列舉了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三項標準,包括(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第(1)項是主體資格要求,后兩項為區(qū)分標準,有助于本案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但略顯簡陋。
一、勞動關系即產業(yè)雇傭關系
勞動關系含義廣泛,但其本身并非一個固定概念,沒有確定性標準。事實勞動關系是一個與勞動合同形式相關聯(lián)的概念,源于勞動法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guī)定,凡缺乏書面勞動合同而又形成了勞動力有償使用情形的,其利益應當依照勞動法加以保護,被稱為事實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古已有之,現(xiàn)實生活中也始終存在,屬民法范疇的概念,但我國法律未作規(guī)定。通說認為,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屬于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揭示了勞動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本質。由于雇傭關系法律規(guī)范的缺位,使得如何區(qū)分雇傭關系與其他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關系,成為審判實務中一大難題。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本質是一致的,勞動關系的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產業(yè)革命后,工廠勞動中的雇傭關系成為一類特定的社會關系——產業(yè)雇傭關系,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進步,產業(yè)領域的雇傭關系受到公權的干預,形成了公權干預下的雇傭關系,即勞動法產生。因此,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qū)別就在于勞動關系是受到公權干預的產業(yè)雇傭關系。在我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fā)生的雇傭關系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勞動關系必然發(fā)生在工商業(yè)領域,勞動關系的一方必然屬于一個“單位”,即產業(yè)化。同時,對那些“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只要具備依法設立單位基本的外部和內部特征,如有單位字號、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或辦公場所、有單位內部管理形式等,也符合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的主體要求。
從屬性強調勞動關系的內在要求,而私人領域的雇傭關系,如個體工匠、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用工糾紛就不應屬于勞動爭議。
二、(事實)勞動關系與承攬關系
民法上的承攬指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基本形態(tài),與勞動關系之雇傭本質類似。由于承攬關系的定作方并沒有特別的主體資格限制,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用工主體同樣可以成為承攬合同的定做人,因此事實勞動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qū)別,在于產業(yè)領域勞動關系的從屬性。尤其是人格上的從屬性,是區(qū)分事實勞動關系與民法上承攬關系等其他法律關系的核心標志。具體言之:
(1)勞動者應服從用人單位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例如作息時間、考勤制度等。而承攬關系中不存在管理關系,雖然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但這種監(jiān)督檢驗是技術性的,針對工作成果中的材料使用、技術要求和質量控制方面,而非管理規(guī)范的遵守。
(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控制、指揮和監(jiān)督,日常工作中有服從指示的義務,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工作內容的不斷變化,對勞動者有指示之權,勞動者的勞務給付系一種“從屬性勞動”;而承攬人之勞務系“獨立性勞動”,但須注意勞動的從屬性與獨立性具有相對性,在整體屬于從屬性勞動之下,也不乏獨立性工作,例如科研、開發(fā)等工作;而定做人亦可享有對承攬人強烈指揮監(jiān)督權的情形。例如,非標產品的開發(fā)性加工。
(3)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接受考察和檢查義務,以確定是否遵守規(guī)章制度和工作指示;而承攬人以完成既定工作成果為目標,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不存在遵守相對方規(guī)章制度的問題。
(4)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應對錯誤行為負責,有接受制裁義務,制裁的方式是行政性的,從口頭訓誡到開除、解除勞動關系;而承攬人必須對其行為后果負責,責任承擔方式是民事性的。
從勞動關系經濟上的從屬性角度考察,(事實)勞動關系與承攬關系可從以下角度區(qū)分:(1)生產組織體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基于經營權的行使,為滿足產品、工藝、流程、資源利用及企業(yè)管理等方面要求的組織、結構、設備等,有充分支配、管理之權,而勞動者為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并無參與組織體系的可能,處于從屬地位;而承攬人則以契約方式參與了相對方的生產組織體系,例如外發(fā)加工。(2)生產工具或器械的歸屬。勞動者實際操作時使用的扳手、鉗子等日常工作中的隨身器械,通常屬單位提供;承攬人通常自帶隨身工具。(3)原料供應。勞動關系中,單位不但提供生產組織與工具,還提供生產所需的原料,勞動者的勞務并不影響工作物的所有權歸屬,亦不發(fā)生所有權之變動,即使加工價值遠超過原料之價值,亦不發(fā)生物權附合之效果,也不產生留置權;而承攬人對工作成果享有法定留置權。(4)責任與危險負擔。勞動者按照日常工作規(guī)范或者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務,完成工作成果,但勞動者不負工作風險,單位是否獲得希望的結果,與勞動者無關。而承攬人有確定目標,以特定專業(yè)勞動自負其責,承攬人以自己設備、專業(yè)知識,以業(yè)務風險或投資風險計算。雖同屬工作成果,兩者差異明顯。
總之,從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最大特色,一切有別于傳統(tǒng)民法概念的勞動法概念,皆由此觀念而展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即依據勞動關系從屬性特征列舉了其中兩個重要方面,雖不全面,但也給出了基本的區(qū)分方法。除此之外,區(qū)分(事實)勞動關系與承攬關系,還有以下諸方面可供參考:是繼續(xù)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時性提供工作成果;是日常性質的工作,還是臨時的應急;是定期給付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上述諸方面,原則上,前者屬于勞動關系特征,后者則為承攬關系特征,但需注意,上述特征歸屬,并非絕對。
以勞動關系之從屬性觀察本案,當事人間協(xié)議條款本身即體現(xiàn)強烈之從屬性特征,加之“工資”字樣的結算單和表明勞動者對外身份特征的用人單位“入學證明”,進一步印證了從屬性特征的存在。
三、模糊地帶的界定原則
從廣義角度,勞動關系也負有完成一定成果之義務,勞動者必須客觀上有特定產品完成,從而與承攬關系的交付工作成果雷同。在一些邊際性案例中,產業(yè)、從屬性特征不明顯,其他諸多事項界限模糊、特征交叉,處于雇傭與承攬法律邊緣地帶,無從選擇時,可依照“行為人應自負其責”的利益衡量標準,確定為承攬關系;而具備產業(yè)特征時,應選擇雇傭,即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以體現(xiàn)勞動者弱勢保護的勞動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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