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案 情:
周某于2006年9月10日開始在某晚報的發行公司擔任投遞員,從事某晚報的征訂、投遞及其他物品配送工作。晚報發行公司發給周某加蓋有其公章的《工作證》,并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務責任協議書》,內容包括:晚報發行公司委托周某提供的勞務是在某地區發行站擔任報紙投遞、收訂報紙及送水、回收廢報紙等工作;晚報發行公司視工作崗位需要確定周某的工作時段,并在周某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后支付勞務費;晚報發行公司為周某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周某如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在戶口所在地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后,可憑繳費收據向晚報發行公司領取100元/月的社保補貼,周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晚報發行公司提出有關社保方面的要求。
2006年10月9日,周某參加了晚報發行公司組織的“公司基層骨干訓練營”并經考核認定,周某初步掌握了業務開拓、客戶服務、員工激勵及基層管理的相關技能,晚報發行公司發給周某結業證書。晚報發行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制定有《發行站投遞員工作考評制度》,對包括周某在內的發行站投遞員在工作紀律、服務質量、發行業績、投遞線路橫向產品業績等四個方面進行考評。
2007年11月21日,周某與該晚報發行公司因工作關系發生糾紛,周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分 歧:
本案中,周某與某晚報發行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管 析:
勞動關系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之間的共同之處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勞動行為,其不同之處主要有:1、規范和調整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在法律依據不同。勞動關系由《勞動合同法》規范和調整,而且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關系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進行規范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2、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3、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系不同。處于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而勞務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系。4、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不同。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范;而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5、用人單位對當事人在管理不同。用人單位具有對勞動者違章違紀進行處理的管理權。勞務關系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處理雖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但不含當事人一方取消當事人另一方本單位職工“身份”這一形式,即不包括對其解除勞動合同或給予其他紀律處分形式。6、支付報酬方面不同。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而在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但其本質的區別在于:提供勞動的一方是不是單位的成員,是不是以單位職工的身份參加勞動。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
在本案中,周某與某晚報發行公司之間似乎形成了勞務合同關系,因為他們之間簽訂的是《勞務責任協議書》,但事實并非如此。從協議書的內容上來看,該晚報發行公司與周某之間存在隸屬關系,周某是以該晚報發行公司的名義去從事征訂、投遞及其他物品配送工作。同時,該晚報發行公司對周某是有管理權的,周某需遵守該晚報發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因此,周某與該晚報發行公司之間屬于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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