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員工獲判雙倍賠償
張小姐是上海某計算機公司的程序員,工作了將近1年,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1月,由于公司打算縮減規模,人事部門便口頭通知她,和她解除勞動關系。
2010年2月,張小姐委托了王勇律師代理此案,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9萬元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萬8千余元。現已經過仲裁和一審,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張小姐雙倍工資差額9萬元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萬8千余元。
在法院庭審中,公司確認雙方確實是解除勞動關系,但認為張小姐是自己離職,屬于合法解除,因此,公司不愿意賠償經濟補償金。至于未簽合同,公司已經通知過其簽訂勞動合同,但因為張小姐自身原因,導致未簽勞動合同。
本律師當庭指出,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但用人單位并未有任何證據證明解除張小姐系合法解除,公司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關于未簽合同,公司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公司已經要求張小姐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應當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最后,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張小姐雙倍工資差額9萬元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萬8千余元。這場訴訟獲得全勝,讓張小姐感激不已。
律師點評:
本案主要有2個爭議焦點:
第一: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公司稱張小姐是自己離職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張小姐是否是自己離職的,應該由公司舉證。但公司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張小姐是自己離職的事實,因此,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以“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終結與張某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故某某公司要求不支付違法終結勞動關系賠償金1萬8千余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確認公司與張小姐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萬8千余元。
第二:未簽勞動合同。
公司稱在張小姐報到上班開始,公司人事部門就已經要求其簽訂勞動合同,庭審中,公司代理人要求其他員工出庭做證,以證明公司已經通知過張小姐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本案承辦律師認為,公司在職員工為公司做證,與公司存在厲害關系,其證明力比較弱。而且,公司只有證人證言,并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公司曾要求張小姐簽勞動合同的事實應當不予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經過開庭審理,以“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否定了公司方面的辯解。法院最后判決:“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亦無證明其已履行了誠實磋商的義務,故某某公司要求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9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張小姐雙倍工資差額9萬元。
王勇律師提示:
本案關系到未簽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由于受到時效限制,因此,請勞動者千萬不要過了訴訟時效,否則,雙倍工資的差額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本律師曾幫一些用人單位代理過類似的案子,以過了訴訟時效為由,要求法院不支持員工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請求,最后法院也確實以這個理由不支持員工的賠償請求。因此,請關注這方面的勞動者千萬注意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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