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讀大學生可以成為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
【關鍵詞】在讀大學生 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 勞動合同
【案情簡介】
原告:小劉
被告:恒紫金公司
原告小劉是北京農學院的應屆大學畢業生,今年7月從該大學正式畢業。去年12月,北京恒紫金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到北京農學院進行招聘。小劉于今年1月8日被招聘進入該公司工作,職務為投資顧問,負責開發行業市場,吸納客戶入金。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計,第二個月轉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恒紫金公司以工資條形式發放小劉工資539元。3月11日因為恒紫金公司拖欠工資,小劉離開了該公司。由于恒紫金公司一直拖欠小劉的工資至今不付。
小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認為,小劉屬于未取得畢業證的在校生,未完成學業并取得學歷證明,在校期間到恒紫金投資公司從事工作,僅作為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不是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最終裁決駁回了他的仲裁申請。
小劉訴至宣武區法院,要求支付恒紫金公司支付工資并向他賠禮道歉。
恒紫金公司認為作為尚未畢業的小劉進入公司只能是實習,而非就業。因此無權索要工資。
【裁判要點】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勞動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付出勞動,應當從單位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本案中,恒紫金公司承認小劉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該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確認。小劉在進入恒紫金公司處工作時已年滿16周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其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也非勞動法規定排除適用的對象,法律并沒有禁止臨畢業大學生就業的規定。被告明知小劉尚未正式畢業,小劉并未隱瞞和欺詐,因此,法院有理由確認小劉為適格的勞動合同主體。并據此判決用人單位——北京恒紫金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給付該學生小劉可自今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資1847元。
【爭議焦點】
在讀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
尚未畢業的大學生實習能否索要工資?
【法理評析】
本案中,雙方已經簽署了勞動合同,二者勞動關系成立的事實是毋庸置疑的,爭議的第一焦點在于在校大學生能不能算是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可知我國的《勞動法》對于勞動者年齡的規定為年滿十六周歲,具備此年齡同時具有勞動能力便可成為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至于是不是在校學生無明確規定,小劉滿足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其是一年滿16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具有勞動能力,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完全有效合法。小劉各方面條件具備,因此是一個合格的勞動關系適格主體。
當爭議的第一個爭議焦點解決,第二個也就迎刃而解。既然是適格的勞動主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因此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由恒紫金公司向小劉支付足額的工資。
在我國,由于長期存在這樣一種思想,即在校的學生應以學為主至于勞動就業屬于大學畢業之后的事,再加上勞動法未對在讀大學生是否能參加工作就業來取得報酬未作明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判定在讀大學生不是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不得不說,此種做法是不當的。法律習慣中,通常是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讀大學生參加實習就業,完全付出了勞動,理應得到回報,而此次北京的首例判決大學生具有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給以后的在讀大學生就業指明了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性意義。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網站提示:在讀大學生實習就業,務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明確好勞動報酬等。同時需要明確的是,在讀大學生完全可以參加就業,完全是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若發生糾紛,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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