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雇傭的保安人員與該公司是雇傭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案情】
2007年6月1日15時53分某縣家具有限公司的雇傭保安人員李某,在廠門口值班時被鄭某駕駛的小汽車撞傷,致使李某重傷。事發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搶救脫離危險。李某受傷后在醫院醫治共花費487171元。經李某家人請求其工作的某縣家具有限公司在支付2萬元后,對李某的剩余醫療費用一直拒絕支付。因此李某以某縣家具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李某與某縣家具有限公司是雇傭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出現分歧,形成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某縣家具有限公司是雇傭關系,本案應按原告所主張的侵權之訴處理。本案中李某受雇于某縣家具有限公司,與某縣家具有限公司并沒有簽定勞動合同。李某與該公司系雇傭關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規定,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如果雇員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雇主應該承擔雇員受侵害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原告李某與某縣家具有限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應該按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原告不能對用人單位某縣家具有限公司提起民事損害訴訟,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原告與被告之間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被告作為合法的企業法人,其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原告作為該公司的保安人員應當也享有工傷保險,因此并不因為其與該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成立勞動關系,故應駁回原告起訴。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有很多相似之處,在實踐中很容易混淆。準確的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是判定在工作中受傷是工傷還是人身損害的關鍵,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的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而雇傭關系的主體的雙方都是自然人。只要是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和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無論他們是否和勞動者之間簽訂有勞動合同 ,他們工之間的關系都屬于勞動關系,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于被依法吊銷執照和撤銷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仍然是勞動關系,根據勞動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條的規定,對于需要辦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而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按非法用工處理,屬于事實勞動關系。雇傭關系的雙方從事的是一種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的雙方主體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雇主的不同是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主要區別。在本案中被告某縣家具有限公司是合法的法人,并不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因此原告李某與被告某縣家具有限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二、勞動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方面,首先要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實行仲裁前置程序。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受傷,屬于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本案中原告應該先向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再向相關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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