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事實勞動關系還是加工承攬關系?
【案情】
2007年7月,某飾品加工廠在當地招工,條件是:勞動者自帶生產工具,在工廠車間做事,由工廠分配生產任務,按合格產品計件付酬。陳某被工廠錄用,雙方未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中,由于該廠管理松散。沒有規定上下班時間,勞動者只要完成工廠交給的任務,即可回家;勞動報酬領取也比較隨機,一般按前階段加工的合格產品數量付酬。2008年8月,陳某在車間勞動中,被切傷右手,花去醫療費2000多元。
事后,陳某認為自己在工作中受傷,應按工傷對待。飾品加工廠認為其與陳某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陳某未得到工廠合理答復后,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分歧】
本案中,對于陳某與飾品加工廠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加工承攬關系,以及陳某能否享受工傷待遇,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陳某與飾品加工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陳某應享受工傷待遇。飾品加工廠未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其目的是為了逃避自己應當對勞動者承擔的勞動保護和工傷保險責任,不能以此來否認雙方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
另一種意見認為:陳某與飾品加工廠之間是加工承攬關系,陳某不應享受工傷待遇。陳某與飾品加工廠未簽定勞動合同,也沒有其他招工手續。工廠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也沒有其他制度約束勞動者,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僅以陳某在工廠內勞動來判定陳某與工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片面的。當然,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時受到傷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一定的補償,飾品加工廠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陳某一定的補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與飾品加工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陳某應享受工傷待遇。理由如下:
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承攬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勞動過程本身。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與定做人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勞動者是被管理者。
本案中,飾品加工廠采取招工的形式,而不是將自己的生產任務以定做的方式交給陳某,雙方一開始就不具備建立加工承攬關系的意思,而是希望建立勞動關系。雖然陳某與飾品加工廠之間未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但事實上飾品加工廠是管理者,陳某是被管理者,工廠為陳某分配勞動任務,陳某自帶工具,按工廠要求完成生產任務。至于飾品加工廠管理較為松散,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生產條件,也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和其他要求,但不能以此來否認陳某與飾品加工廠之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
所以,陳某在勞動時間和勞動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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