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應付賠償金、轉移保險關系
【案情】
王某于2009年10月15日應聘到某乳業公司從事業務工作,工作地點為濰坊佳樂家、沃爾瑪超市。2010年1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乳業公司僅為王某交納2010年9-11月份社會保險。2010年11月27日,某乳業公司以王某工作無業績、不能改正自身缺陷為由停止其所有業務工作,同時不予轉移社會保險關系。
首先乳業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一個半月的雙倍工資(2009年11月、12月);
其次,乳業公司以王某無業績為由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王某銷售排名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最后,乳業公司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內為王某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仲裁】
2011年1月4日,董學明律師將仲裁申請書遞交奎文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奎文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受理,現在等候開庭。
2011年1月7日,董學明律師收到奎文區勞動仲裁委開庭通知,該案于2011年1月21日16:00時開庭。
2011年2月28日奎文區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內容如下: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418.43元,支付經濟補償金3790.05元(2526.7×1.5個月),上述款項合計金額為6208.48元,由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
二、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如不服從本裁決,當事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訴訟】
委托人王某對奎文區勞動仲裁委裁決支付經濟補償金3790.05元不服,董學明律師認為:某乳業公司以工作無業績、不能有效改正自身缺陷為由辭退王某,該理由是公司強加給王某的,與事實不符。同時證明了某乳業公司辭退王某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因此某乳業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300.19元。
王某繼續委托董律師,2011年3月14日該案起訴到奎文區人民法院,等待法院的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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