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郵往來構成勞動合同 討雙倍工資未獲支持
案情簡介:
仲先生在一咨詢公司供職,離職時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并給予經濟補償。仲裁機構裁決公司應給付支付雙倍工資3.2萬元和經濟補償1.2萬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
近日,長寧區法院判處公司無需支付雙倍工資,但需支付1.2萬元經濟補償。
2007年2月,仲先生向該咨詢公司遞交“入職申請”,當月25日,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仲先生發出錄用通知,內容包含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并對仲先生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福利及假期等作了約定。次日,仲先生回郵件確認了公司的錄用通知給予確認,并于3月1日起到公司報到。
法庭上,咨詢公司認為錄用通知其實就是勞動合同,并得到被告確認;被告自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仲先生認為,錄用通知不符合合同基本形式,不能等同于勞動合同,且自己離開公司是原告的要求。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咨詢公司何以不需支付雙倍工資,卻需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咨詢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仲先生發出錄用通知,內容包含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福利及假期等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最為關鍵的是,得到了仲先生的回復確認,這即可視為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給予雙倍工資的規定,屬于懲罰性條款,針對惡意侵害勞動者利益、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行為,顯然不適用于本案,故公司不需要不支付雙倍工資。
公司稱仲先生系自動離職,卻未提供相應證據,此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視為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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