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變更后,原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2011-08-3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法人代表變更后,原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律師同志:我于2008年5月經招聘進入某公司從事內勤工作。2008年6月,我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我的崗位為內勤。2010年1月2日,我因生育開始在家休產假。2010年5月,當我休完產假回公司上班時,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發生了變更,新領導要求我到車間工作。于是我找到新領導,要求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安排工作。但新領導稱,你的勞動合同是原領導簽訂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原勞動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了。請問:法人代表變更后,原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律師解答:根據《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 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這里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雖然現實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勞動者簽訂,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用人單位而不是代表其個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不變,無論法定代表人如何變更,都不影響用人單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本案中,雖然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發生了變更,但公司應履行的義務并沒有變,你與公司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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