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中山市某照明公司勞動案
李某與中山市某照明公司勞動案
李某2006年入職中山市某照明公司,崗位為銷售,工作時間不固定,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加補助加提成。李某屬于現在職場中流行的銷售人員。2008年6月,因與單位就銷售區域劃分和銷售任務等達不成一致意見,李某要求公司辭退自己,此后,雙方進行了工作交接。過了幾日,李某擬好了一個賠償方案,找到單位負責人,要求單位按照方案給自己賠償和支付工資等,單位只同意該方案中的部分項目,雙方都同時在方案上簽了名字,該方案多處地方被涂改過。李某于同日領取了相應的工資和補助。
又過了幾日,中山市某照明公司接到中山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文書,才知道李某已經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付的提成,入職以來的加班費,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未簽合同的工資,補交社會保險費等。本案經勞動仲裁審理后,雙方都不服裁決,均向法院起訴。一審中,李某又增加了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失業賠償金等幾項勞動仲裁時沒有提出的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又都向二審法院上訴。
二審期間,中山市某照明公司認為雙方就勞動爭議達成了賠償協議,并且當日得到履行,李某自愿放棄了部分權利,因此,雙方的勞動爭議已經了結,李某的起訴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二審法院審理后認定,李某不接受某照明公司提出的銷售管理方案,并要求公司將其辭退,雙方也進行了工作交接,可以視為雙方因勞動合同變更未達成一致,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據此判決中山市某照明公司應付李某2008年元月一日以后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標準),和2008年1月1日以前的補償(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即一年一個月的標準。對李某支付提成的請求,因無證據不予支持。至于加班費問題,因李某的工資里有基本工資、補貼和提成,雙方對具體的工作時間沒有明確的約定,并且按照李某主張的工作時間經折算后,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中山市最低工資標準,且李某的收入有提成,有多勞多得的性質,故不支持李某加班費的請求。對李某超過仲裁時的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告知李某可以另行起訴。二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都無異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勞動糾紛,同時,本案中的勞動者是一名銷售人員,在現代職場中具有代表意義。本案提醒用人到位一定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購買社保,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搞好內部管理,對工資等敏感勞資問題,要根據不同崗位人員的特點,設計出專門的工資結構和制定相應的制度予以銜接。而對勞動者而言,應該勇于和善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在單位困難時期,能理解單位的難處,盡量和企業一起成長,勞資雙方完全可以通過努力合作,共同構造和諧的工作氛圍,實現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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