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與勞動合同的案例
2011-09-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我公司與下屬的某職業經理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出錢讓其參加了某名牌大學的EMBA班的培訓學習,學習完成之后,公司與其簽訂了為期3年的服務協議,期限自培訓結束之日起算。但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有1年零3個月就到期。
服務期比勞動合同期限長,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可否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后,又簽訂了服務期協議,且服務期協議中關于服務年限的約定超出了勞動合同的期限,視為雙方關于服務年限的重新約定,不需要再變更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若沒有及時的續訂勞動合同,因為有服務期協議的存在,直接視為勞動合同的順延,順延的期限為尚未履行的服務期。
但是,因為服務期約定,主要是基于用人單位在員工身上支出了相應的培訓成本后,附加給員工的一件服務年限的單方義務,屬于對員工的一種單方的約束。若勞動合同期滿,服務期未滿,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表現以及單位的用工需要,若想繼續聘用,則可以續訂勞動合同。若不想聘用,則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結束雙方之間的雇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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