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到底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一、案情:
南康某家電超市是一家以經營空調銷售業務為主的電器商行,并負責售后免費為客戶進行安裝調試。在為客戶李某家安裝空調時,因人手不夠,便臨時請來專門從事家電安裝服務的個體戶譚某幫忙,約定譚某自備安裝工具,報酬為90元/臺。譚某在安裝過程中因保險繩脫落不慎墜樓摔成重傷。事后譚某就此次意外向家電超市提起了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家電超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
二、分歧意見:
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家電超市與個體戶譚某之間究竟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審判人員持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家電超市與譚某之間是雇傭關系,家電超市是雇主,譚某是其雇員,譚某在從事雇主所指示的工作任務時發生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兩者之間應是承攬法律關系,家電超市是定作人,譚某是承攬人,定作人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的自身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雇傭與承攬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
1、雇傭關系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關系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勞務僅作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在完成工作時,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聽從雇主的支配和指揮,而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則不存在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承攬人須獨立地完成工作任務。
3、雇員在從事雇主分配的任務時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設備,自己并不準備工具設施。而承攬人由于是獨立完成定作人交辦的事務,所以一般都使用自己的工具設備。
4、雇傭關系是定期支付報酬,承攬關系則多為按勞動成果結算。
綜合上述四點我們可以看出:本案中個體戶譚某的工作目的是完成李某家的空調安裝,自帶工具,自主獨立作業,與家電超市不存在任何領導與服從關系;譚某與家電超市約定的結算方式是以每安裝好一臺空調按90元獲得報酬,即按勞動成果的多少來結算,所以譚某與家電超市之間應當認定為承攬關系。另譚某墜樓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保險繩沒有固定好所致,家電超市不存在任何指示或選任的過錯。
法院最終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判決家電超市對承攬人譚某的人身損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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