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給師傅幫工是否應認定雇傭關系
2011-09-0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
張某是一個熟練扎鋼筋工,在某建筑公司負責扎鋼筋和立模,因為自己忙不過來,就找來想跟自己學徒的李某來幫忙,建筑公司并不知情。李某幫了一個月后,張某覺得李某比較勤快,也很熟練了,于是就給李某每天二十元的生活費。一天李某在扎鋼筋的過程中,不小心從樓上摔了下去,摔成重傷,于是李某起訴了張某和建筑公司。
【分歧】
就建筑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沒有異議,就張某和李某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和李某之間沒有書面的雇傭合同,李某只是學徒的,每天二十元也只是生活費,不存在雇傭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和李某之間雖然沒有訂立書面雇傭合同,但二者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每天二十元的生活費是對李某勞動的報酬,因此,張某應對李某履行職務期間受傷,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從雇傭關系的定義上看雇傭法律關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傭人提供勞務,并由雇傭人提供報酬的法律關系。在本案中,雖然張某和李某沒有書面合同,但是已經形成了事實的雇傭關系。張某雖然是每天只給二十元的生活費,但是這也是對李某勞動的報酬,而且李某的學徒過程中一直是受張某控制、指揮、監督的,所以張某和李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至于建筑公司不應當承當責任,因為建筑公司只是雇傭了張某而且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張某又雇傭了李某,建筑公司和李某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而且建筑公司主觀上也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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