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應支付雙倍工資
【關鍵字】勞動合同 書面勞動合同 事實勞動關系 雙倍工資
【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貿光塑料制品廠
被告:張某某
被告于2002年2月進入原告處工作,雙方于2006年3月7日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3日至2006年12月31日,并于同日簽訂一份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該協議第三條約定:“因甲方上海貿光塑料制品廠是丙方上海曙光家具塑料廠的聯營企業,如果發生聯營企業經營調整或聯營終止,乙方還原身份(即失業)”。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3月31日,原被告終止了勞動關系,原告按照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3,489元/月支付了被告經濟補償金8,722.50元。2008年3月31日,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08年2月至3月雙倍工資6,978元,該委經審理,裁決原告支付被告上述期間的雙倍工資6,978元。實際上,被告2008年2月和3月的應發工資分別為2,300元和2,100元。
原告上海貿光塑料制品廠訴稱,被告于2002年2月進入原告處工作,雙方簽訂了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因原告的聯營方對聯營的期限沒有確定,故雙方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但一直維持勞動合同的關系,2007年11月1日,原告的聯營方決定至當年年底不再繼續聯營,2008年3月31日原被告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現起訴來院,不同意支付被告2008年2月至3月的雙倍工資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6,978元。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自2008年1月至3月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支付被告2008年2、3月的雙倍工資,故要求原告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3,489元/月支付被告上述期間的雙倍工資6,978元,并將每月報銷的150元電話費列入工資計算雙倍工資。
【裁判要點】
經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被告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期間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原告應向被告支付2008年2月和3月的雙倍工資。被告要求原告按照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支付2008年2月和3月的雙倍工資同樣缺乏法律依據,原告應按照2008年2月和3月的應發工資標準向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對于被告要求將每月報銷電話費金額列入雙倍工資的計算范圍,因電話費報銷并不屬于工資的組成范疇,故對被告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上海貿光塑料制品廠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張某某2008年2月工資2,300元和2008年3月工資2,100元;
二、仲裁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爭議焦點】
本案原告是否需要向被告支付2008年2月和3月的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的標準如何計算?
【法理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本案涉及到2008年2月和3月工資的糾紛,不可避免需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為新出臺的專門規范勞動合同的法律,重要性自不待言,借助對本案例的評析,也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更深刻的理解。
本案被告自2002年2月起進入原告處工作,一直到2008年3月31日被告被原告解雇。雙方在這么長的時間段內只在2006年1月3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這段時期內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其它時間段內都只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未簽訂或續簽正式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根據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2月份與3月份的雙倍工資。但原告在起訴中強調,在2006年3月7日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約定了2006年1月3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勞動期限,同時也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規定:“因甲方上海貿光塑料制品廠是丙方上海曙光家具塑料廠的聯營企業,如果發生聯營企業經營調整或聯營終止,乙方還原身份(即失業)”。原告方認為簽訂的補充協議實質上是對勞動合同關系的延續,只要不發生聯營企業經營調整或聯營終止的情形。因此,原告認為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不同意支付被告2月和3月的雙倍工資。
我們認為,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與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完全不同,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使得勞動者的權益各方面能得到起碼的保障,而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意圖去規范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原告未與被告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2月份與3月份的雙倍工資。
既然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2月份與3月份的雙倍工資,那么雙倍工資的標準怎么計算,本案中就出現了爭議。被告認為應按照2007年全年的平均工資計算,仲裁委的裁決也支持了被告的觀點,但法院的判決卻對被告的觀點持否定意見。法院認為應該按照2008年2月份與3月份的實際工資計算。我們也同意法院的觀點,最基本的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才開始施行,其依據的標準顯然無法指向過去,以2007年全年的平均工資為標準顯然不合適。被告在2008年2月份與3月份實發了多少工資,應以此為標準。當然,被告在這兩個月所發的工資數額應當是正確的,如果能證明原告鉆法律的空子,故意減少被告這兩個月所發的工資數額,其計算標準以應該能得到的工資為標準。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網站提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出臺后,法律上加大了對勞動合同的規范力度,用人單位應自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給予保障。任何試圖規避法律、鉆法律空子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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