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欠薪我想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嗎
【案例回放】
最近,本報收到了讀者小賈的來信,內容如下:我們公司是一家私營企業,最近經常拖欠我們工資。一般上個月的工資都是拖了半個月才發下來,新年前一個月的工資竟然又拖了20多天才發。對公司實在感到失望?所以我打算辭職。我和公司簽有勞動合同?不知道我能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以前的解讀中已提及,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預告解除、隨時通知解除和無需通知立即解除三種。隨時通知解除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行使隨時解除權往往會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很大的影響,所以,立法在平衡保護勞動者與企業合法利益基礎上對此類情形作了具體的規定,只限于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允許勞動者行使隨時解除權。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孫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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