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享有平等的就業權
【案件緣由】
小林今年19歲,高中畢業后一直做著臨時工。今年年初,她在一張報紙上看到一則招聘啟事。原來,在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在今年3月8日正式投產。啟事上寫著:“本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總投資為1000萬美元,實力雄厚。現招聘工人210人,條件如下:男女性別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產需要限理科生),身體健康,年齡在24歲以下。”此外,并沒有其他事項的規定。
小林看到這個啟事后,覺得自己的條件挺適合的,于是她約好高中同學一起前去應聘。報名后,沒有多長時間,小林就收到了公司要求她參加文化考試的通知。于是,一個星期后小林參加了這家公司舉行的文化考試,成績優秀。而和她一起去應聘的男同事小虎的成績還不如她。又過了一個星期,小林的同學小虎收到了錄用通知,小林認為自己也一定會被錄用,遂向老板約定,辭去了臨時工的工作。一個月后,小林找到這家公司,得知自己并未被錄用,隨后小林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公司與她簽訂勞動合同。
【最終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下列事實:這家公司最初向市勞動保障局報批招工時,就規定男工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女工大專以上文化水平,勞動保障局以男女不同標誰,并不屬特殊工種為由未予批準。公司改為男女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后獲得批準。公司總經理曾授意公司人事部在招工中,實際提高女工的錄用標準,以減少女工錄用數量。
經過進行法律教育,公司認識到錯誤、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之下,雙方達成協議:公司錄用了小林,并與之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的爭議起因于企業在招工中對男女工人采用不同的標準,這是對婦女就業權利的侵犯。
對婦女進行歧視是落后的文明觀。在就業問題上,一些企業認為女性在結婚、生育上要休很長的假,因而不招用女性職工。這是對婦女所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的侵犯,是違法行為。
根據《憲法》第48條、《勞動法》第13條的規定可見,只要不是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企業就不能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這是對婦女給予的平等保護。公司這次招工的工種或者崗位不屬于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該公司提高對女工的錄用標準,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小林應當被錄用,公司應當與她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5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可見,這家公司的工種并非是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工作的工種或者崗位,因此,不能拒絕錄用婦女,也不能以性別為由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該公司還違反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3條的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好在公司最終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同小林簽訂了勞動合同,使得小林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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