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實勞動關系的臨時工維權
2011-11-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楊某在某大學宿舍管理中心從事服務工作,屬臨時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后該服務中心歸某公司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楊某要求某大學為其辦理退休事宜未果,后某公司口頭通知解除勞動關系。楊某認為該大學和該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養老、醫療、社會保險。而該大學則認為其與楊某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人士介紹,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臨時工是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各項權利。因用人單位間業務劃轉致使勞動者被轉到新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的工齡應與其在原用人單位的工齡一并計算。該大學雖未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楊某主張的事實成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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